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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世界上也就我们一个国家有死缓制度,而且外国往往把中国的执行死缓的人数统计在执行死刑的人数之中,因而批评中国。
这个补充立场的要义是,尽管视频游戏的暴力是个问题,但宪法对自由言论的规定使得政府没有充分理由来管制视频游戏,这就像对待低俗一样,低俗的问题不在于是否低俗,而在于政府有没有管制低俗言论的充分理由。进入 徐贲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言论自由 。
大法官阿利托(Samual Alito)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同意大多数的决议,但另外表明了自己的看法。残忍暴力的电玩、庸俗的电视节目、低劣的小说和杂志,这些东西,就自由言论来说,与但丁的《神曲》并没有什么不同。他要求限制的是未成年者接触他人言论的自由,而商家有责任不破坏这种限制。不容回避的现实情况是,有些视频游戏的暴力确实骇人听闻。布雷耶的看法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第一修正案的范围。
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认为加州的禁令应该受到支持。加州法院所依据的是安德森博士(Dr. Craig Anderson)和其他一些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但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这些研究至今没有被任何法院采用。此类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正文并无明确规定,于是,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判决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判例就把婚前首付及还贷部分确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将婚后还贷部分确定为共同财产。
为保持逻辑一致性,这时他们也必须缴纳一笔契税。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应视为对双方共有关系的一种确认,而不是双方之间的财产转移。因此,以此为据推出房产加名税,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解释之上的。把这种约定认定为赠与,是税务部门自行创造的一种法律拟制。
……有媒体报道称,此条明确了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假如税务部门不区分这些细微差别,笼统规定凡是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加名就要征税,那就相当于把征收这项税的理由全部推翻,公开抢税了。
二是,加名其实是对夫妻双方共有关系的一种确认,而不是夫妻双方在转移产权。两人婚后决定在房产证上加上乙男的名字,按照赠与拟制,他们应该缴纳一笔契税。但如果没有约定产权比例,就应该视为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这时税务部门准备如何确定,一方是在把多大比例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认定为50%,就相当于税务机关强行替一对配偶把共同共有认定为了各占一半的按份共有。笔者生怕有一天,它会把房产的法定继承也视为赠与,从而要征收契税了。
据媒体报道,某专家解释说,现在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权属发生部分转移,所以就要缴纳契税。但是,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不能简单归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夫妻可以在加名之前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双方的共有关系。税务部门没有司法解释权,如果它非要以此为据推出这项税收,也需要等待人大或最高法院等权威司法解释机关,对此条所涉的这种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界定后,才能推出,否则它就是在僭越法律解释权。
支持开征这项税的人,所持的主要理由之一便是,婚姻法新规出来了,婚前一方付款按揭的房屋明确归一方所有了,所以房产证加名,相当于对另一方的赠与,需要征收契税。鉴于《婚姻法》并未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次数,夫妻可以更改已有的约定,那么,是不是夫妻每约定一次,都要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做了一次赠与,因而要缴纳一次契税?如果是这样,夫妻哪还敢行使《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的权利?把这和继承法放在一起看,也可以得出荒唐的结果。
重复一遍前面的意思:这一条是对离婚时财产分割方式的指导,不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关系的确认。这是对既有法律的细化,而不是制定了新法律。
如果夫妻双方加名时,在房产证上约定了产权比例,税务部门所拟制的赠与似乎还可以确定额度。之所以说它带来的冲击与其本身能量不符,是因为,这仅是一个司法解释,并非民间所谓的婚姻法新规(甚或新婚姻法)。如果非说不是建立在一个错误解释之上,至少也是建立在一个单方的、武断的解释之上。司法解释(三)修改或颠覆了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了吗?完全没有。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结果反而是前一种情况不交契税而后一种要交,这就是把夫妻财产约定拟制为赠与导致的荒唐结果。
根本就不能由这一条推导出,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归不动产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这个前提有两个漏洞。
夫妻如在婚后约定某项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共有,乃至约定共有的份额,应认定为夫妻双方行使其根据《婚姻法》所享受的权利,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赠与行为。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和学界都应把这项拟议中的税收的不合理性讲得明明白白,预先阻止之,否则恐难以避免有关部门得寸进尺。
另外,如果虽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但双方婚前已书面约定房产共有,那么所谓的赠与已经发生,加名只是对既存关系的确认,也不应缴纳契税。这真是一个伟大的法律拟制。
综上所述,所谓的房产加名税,实在是一项令人非常纠结的税收。即使是双方婚后才书面约定的共有,由于这项契税不应溯及已经发生的赠与行为,那么也不应缴纳契税。于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对国人心理产生了与其本身能量不符的震撼。进入专题: 房产加名税 。
毫无疑问,这个理解是错的,此条并不意味着如此重大的变动。那么税务机关在推出房产加名税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推出一项房产减名税才对。
如果要循着赠与-产权变动-契税这条逻辑走,前提必须是,这一加名行为确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把这个逻辑推到极端,就相当于一位丈夫在晚饭前买了一块豆腐,这本是他和妻子不分比例共享的,但在税务部门创造的拟制王国里,他在购买到这块豆腐时,立刻将其一半赠与了妻子。
从政府的角度看,如果税务部门能以一项本意在于指导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增收一种税收,且不受到司法或立法机关的任何阻止,那只能说明地方甚至中央政府存在过于亢奋的征税冲动,说明政府施政的随意性,以及政治治理机制的失灵。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但好像是嫌还不够乱,从税务部门又传出了房产加名税的动议,更令人纠结。《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不能颠覆既有法律条文,其效力低于法律,两者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
一是,赠与是一人把其拥有所有权的物免费给予另一人的行为,而根据前面的论证,司法解释(三)并未确认婚前按揭买房方对房屋有完全的所有权。但如果税务部门准备把所有这些细微差别都考虑进去,那这项税,将需要一个多么复杂的实施细则啊?。
按照税务部门先前的逻辑,这相当于乙男把他得到的一半(假设双方未约定产权比例)房产又赠与了甲女。传统上,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通常是针对法院审判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说明与审判指导。
因为,即使我们假定税务部门对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释成立,这一条也仅适用于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如果男女双方或双方家庭共同支付首付款买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然后双方结婚,婚后要加名,这就和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不符了,不应缴纳契税。后来两人和平地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乙男决定不要这套房产,并从房产证上除名。